孙三源医师指出,美国在2003年曾制定了产科超声波的使用准则,可分为4类,简述如下:第一围产期(12周前)超声波
包括排除宫外孕,确定胎儿心跳,推定怀孕周数,评估是否有子宫或卵巢肿瘤,判断是否多胞妊娠。第二(12~24周)或第三(24周以后)围产期超声波
延续第一围产期胎儿生长评估、羊水量测量、确认胎盘位置及胎位、胎儿解剖构造的检视。
胎儿解剖构造检视之细项包含:
1.头颈部:脑室、脉络、透明中隔。
2.胸廓:心脏的空四腔室图。
3.腹部:胃、肾、膀胱、脐带与腹壁连结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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