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母亲和尚未出生的胎儿的生命只能保全其一时应该如何抉择?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,母亲的“生存权”大于胎儿出生的“出生权”。因为“出生权是生存权的延续。”“保大人还是保孩子”的问法也不是只有在中国才有,事实上国外许多国家也照此行事。
在美国,“保大人还是保孩子”的询问通常是在临产前进行的,在只能保全其一的情况下,由母亲来做选择。也有一些国家承认胎儿生命权的空间更大。
美国早期的判例则倾向于保护胎儿,法院经常许可强制输血,甚至许可为了抢救胎儿的生命不顾孕妇的反对实施大手术。
在意大利,参照《阿根廷民法典》的规定,把胎儿叫做“有待出生的人”,与“具体存在的人”对立。所以,胎儿的生命权得到了重视。
迪拜的法律则规定,如果母亲在车祸中误伤胎儿导致流产,需要被判处“误杀罪”。对造成胎儿死亡做出的罚款是造成一名妇女丧生的罚款的10%,大约为5500美元。